作者:刘正要律师
来源:刘正要律师
引言
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诈骗、传销犯罪到非法经营等各类案件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自然人之间的虚拟货币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一些典型案例为涉币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侦办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通过一起因投资纠纷引发的虚拟货币诈骗案(案号:(2019)京0105刑初2172号),探讨在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定价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8年6月至7月间,郑某以帮助王某投资区块链项目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大饭店等地骗取王某比特币32枚、以太币1000多枚,并将所得比特币转售获利164万余元。随后,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郑某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不宜在个案中直接认定虚拟货币价值
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涉案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不尽相同,例如以被害人购入价格、嫌疑人销赃价格、境外交易所市场价格或境内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
然而,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价值问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影响,不宜在个案中直接认定。”这一表述被刘律师视为目前最为标准的裁判准则。法院最终以郑某销赃所得164万余元作为涉案金额。
三、有关虚拟货币的政策与实务分析
为何说朝阳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示范意义?早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中,已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包括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尽管部分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属于司法活动,而非“9.24通知”中禁止的“定价服务”,但也有不少人(尤其是辩护律师)主张,“9.24通知”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全面禁止并未排除司法活动,因此司法机关的行为可能仍被视为违反监管政策。
针对这一争议,刘律师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原则上,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定价,而应优先以销赃金额确定涉案金额;若无销赃金额,则依次考虑购入价格、变现金额或第三方评估价格。
即:司法机关原则上不能主动为涉案虚拟货币定价,除非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涉案金额且该金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时,方可例外处理。
四、结语
有律师同行曾感慨:“没有任何事物像虚拟货币一样,让法律如此纠结。”刘律师对此深表认同。究其原因,是我国监管者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相对简单化,试图通过单一的监管文件实现全面管控,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还给执法和司法活动带来了诸多困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复杂,只需对“9.24通知”进行适当修改即可。至于具体修改方向,我们将在未来进一步探讨。